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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MA 老師文章|斐姨所思 EP169

闖紅燈要「舉手表決」嗎?

依據指定 Markdown 文章呈現;原文內容與發言脈絡以文章編按為準。

來源日期 2024-06-08文章類型 訪談整理

——PUMA 沈伯洋談國會改革法案的憲政問題與濫權風險

編按:本文依據《斐姨所思【阿姨想知道】EP169》(2024 年 6 月 8 日,主持人范琪斐、梅樂蒂)專訪逐字稿整理改寫,以第一人稱呈現沈伯洋(Puma)的論點。受訪時身分為民進黨立法委員。本集逐字稿為節錄版,部分段落缺漏,本文僅依現存內容整理;內容以受訪者本人說法為準。


前言:為什麼我們一直提散會

委員會審查時,主席把條文念過去、保留,念過去、保留,一直不讓我們發言。我們想,不行,一定要讓它停下來。所以他每念一條,我們就提散會。後來直播把我們四十四次提散會剪成快轉,笑我們「你看,完全不想討論」。

那時候我其實已經不是生氣了,是難過。

(受訪時我剛因為在議場衝突中撞到頭,斷層掃描顯示有腦震盪現象,眼睛一度睜不開——不是畏光,而是大腦不想接受刺激。現在已經好很多了。)


一、這是不是憲政層級的改革?

黃國昌委員主張,依據釋字第 585 號,憲法已經賦予立法院這些權力,這次只是修位階較低的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,所以不是憲政改革。

身為法律人,我知道法律裡有很多文字遊戲,很容易往任何方向講。所以我講得 general 一點。

從表面看,這次沒有修到監察院的彈劾、糾正、糾舉。但監察院要彈劾、糾正或糾舉一個人,一定有一個前提:先做調查。監察院做完調查,才知道要不要彈劾。所以監察院的核心權力,就是調查。

而這次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修的重點,正是調查。如果我們認定這次修法壓到了監察院的界限,那它百分之百是一個憲政問題。反過來說,如果我們認定它只是在立法院原本的職權範圍內修正、沒有壓到監察院,那才能說它不是憲政改革。

最大的差距就在這裡。而我的判斷是:它百分之百是一個擴權。


二、民進黨以前也喊國會改革,為什麼沒下文?

修憲門檻真的非常高。過往的經驗也確實是:誰執政,誰就不想修。

但民進黨一直都想修憲,每一屆都會提出修憲主張,只是門檻太高過不去。當時我為了這件事參與開會,那時有三層主張:

  1. 不用修法的,一定要先做。例如國會直播、讓公民記者進來,這些根本不用修法,行政上直接做。
  2. 需要修法、但不涉及憲政權力的,就修法。
  3. 涉及憲政權力的,就修憲。釋字第 585 號寫到調查權,這一定牽涉修憲。所以當時民進黨的那一包,除了處理考試院、監察院之外,還包含 18 歲公民權,是一整包,而且想跟大選一起辦——不跟大選一起,門檻根本過不去。

三、法律明確性:闖紅燈的比喻

在釋字第 585 號的範圍之外,就是濫權。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。

今天我闖紅燈被開單,這是警察的職權,他也確實對我做了處分、罰我錢。但因為要件很明確,一般人會說:我闖了、被抓到了、被開單,大家不會覺得這是濫權。

但如果今天是:「你有沒有闖紅燈?對不起,派出所全體員警舉手表決,超過一半認為你有闖,你就是有闖。」你一定會覺得太誇張了,警察不會濫權嗎?

所以明確性越不足,被認定濫權的機率就越高。

這部法律除了要件不明確之外,最大的問題是它沒有範圍。沒有範圍,就很容易發動。我之前在臉書整理過它在不同狀況下發動的要件有多寬鬆——這是我覺得最困擾的地方。


四、行政權稱「機密」避監督?修機密法才是正解

黃國昌委員也提到,現在行政權無所不在,制衡力量不夠。這個問題我也有感受。

我們監督行政有好幾種方式:一種是請官員來辦公室,問他為什麼沒有照法規走;另一種是上質詢台,公開直接問。質詢時我們常會問:「請問你們的內部規定是什麼?能不能拿出來?」這時候最常遇到的回答就是:機密。

你一說機密,我要怎麼監督你?

所以我一直認為,如果要改變現況,第一個該修的是機密處理的規則,包含《國家機密保護法》和《文書處理規則》。這兩個修得好,就能把機密等級和立委的調閱權限說清楚——即使你認為是機密,立法委員在一定條件下也應該可以看。


五、調查權和質詢權被攪在一起

如果立法院要做調查,理想的走法是:把事情問清楚,問出來的目的是提出政策建議,讓行政機關以後有更好的依據,例如知道怎麼避免剴剴案這種事再發生。走這條路不是不行。

但他們設計的完全不是這條路。他們調查、質詢兩個都留著,然後又把「藐視國會」放進去。藐視國會在國外是設計在調查那一端的;他們卻調查設計一次、質詢也設計一次。這是非常「天才」的法律見解,所以才會變得那麼混亂。


六、58% 支持藐視國會罪?

台灣民意基金會的民調說 58% 受訪者支持藐視國會罪。我覺得那個問題有點引導性。就像我們教研究方法時說的:你問人「支不支持幫助弱勢者」,大概每個人都說好。

而且時間點也有差。如果這份民調是在討論初期、例如 5 月 17 日立法院大亂之後馬上做的,我會同意它反映了某種民意。但這是在三讀都已經通過之後做的,大家其實對這個法案的內容還沒有充分理解。

老實說,這法案真的很複雜。4 月 15 日,也就是我摔傷的前一個月,我自己拍了一支影片解釋藐視國會罪有多恐怖,錄了三十分鐘,助理想盡辦法剪成十五分鐘。它就是這麼不容易說清楚。


七、五條途徑:聽證會的程序保障,為什麼會被繞過?

先講一點歷史。最早國民黨提了一堆版本,主要是傅崐萁、楊瓊瓔、羅智強、賴士葆等人各有版本。老實說,民眾黨最早提出的版本我覺得沒有很差,它有幾個程序保障寫得不錯。

最後通過的法律,立法院可以用五種方式問人、調文件:

  1. 一般詢問:大部分是叫官員來問話,但按照憲法規定,一般人也有機率被叫來。
  2. 人事同意權審查時的調查: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時,可以叫別人來問話。
  3. 調閱文件:人不用來,把文件交出來。
  4. 單純叫人來問話:不是公聽會、也不是聽證會,就像現在把人叫來辦公室那樣。
  5. 聽證:最嚴格的一種,很多是民眾黨版本的內容。

很多人為這部法律辯護時,都會把聽證的規定拿出來講,說程序保障很完整。但用前面四種就可以繞掉。假設我是國民黨或民眾黨的立委,我要叫人來問、要調文件,完全可以不走聽證這條路。而前面四種,超級寬鬆。

問題就出在前面。尤其質詢最可怕的是,個別一名立委就能發動——只要召委排一個專案,例如某某專案,我就可以進行詢問,接著操作後續。又因為這裡也放進了藐視國會的設計,就變得跟現在的質詢完全不一樣了。


結語

我從來不反對國會改革。國會透明化、機密法制化、甚至修憲處理監察權,這些我們都主張過、也都願意做。

我反對的是:一部要件不明確、範圍沒有邊界、又可以由多數舉手決定你有沒有「說謊」的法律。

闖紅燈,不應該用舉手表決。

文章來源檔案:PUMA文章_02_2024-06-08_國會改革與法律明確性.md